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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公积金缴存细则全面解读及最新政策与操作指南如下:
一、泰州公积金缴存细则
1. 缴存基数:泰州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泰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2. 缴存比例:泰州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
3. 缴存方式:职工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15日内,将当月应缴存的公积金足额缴存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4. 缴存期限:职工应当连续缴存公积金,中断缴存不得超过6个月。
5. 缴存账户:职工应当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并持有公积金联名卡。
6. 缴存变更:职工工作单位变动、工资变动等情况,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缴存信息。
二、最新政策
1.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支持职工购房,泰州市将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2. 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间将缩短至15个工作日。
3. 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职工可用于支付房租、装修、大修等费用。
4. 优化公积金提取流程:简化公积金提取手续,举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其下设的分中心办理所在市(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四条 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受托银行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受托银行应配合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等工作。
第二章 缴存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具体包括: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三)经有权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四)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
本细则所称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单位及其职工可以参照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泰州市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和驻泰军队文职人员,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泰州凤城英才卡持卡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事项。劳动合同中没有载明缴存住房公积金事项或者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者相关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收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事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与社保缴纳单位一致,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为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八条 单位缴存登记。本细则第五条所列单位,应凭下列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4、经办人身份证。
已办理预缴存登记的新开办企业,只需提供第1和第4项材料。
受托银行由缴存单位选择确定,一经确定不可更改。
缴存单位可下载填写网上业务大厅签约申请表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网厅功能,通过网厅办理单位汇缴、信息变更、转移、基数调整等业务。
第九条 职工账户设立。
(一)单位职工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凭下列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1、住房公积金核定汇总表;
2、住房公积金开户核定表。
(二)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受托银行借记卡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委托扣款协议并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个缴存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职工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泰州公积金”微信服务号、“泰州通”手机APP等途径实名认证并登录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提取、贷款、信息查询等业务。
第十条单位信息变更。单位因合并、分立、工商登记变更等情形导致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单位变更(注销)登记表、信息变更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若仅为单位地址、经办人或联系电话等简单内容发生变更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单位提供信息直接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职工信息变更。
(一)职工手机号码不实的,可登录网上业务大厅或携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更改。
(二)职工经公安部门审核后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携身份证和公安部门证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更改。
(三)职工身份证号码错误的,提供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交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进行信息完善。职工所在单位已注销、吊销或单位存在但拒绝为职工盖章的,职工可提供社保权益记录单等证明材料交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进行信息完善。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时发现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有误的,可通过提交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进行批量信息变更。
第四章 缴存
第十二条 缴存基数。
(一)单位应当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情况确定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参加工作当月的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发放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在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对每一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动态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或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已经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审批及还款期间不得下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 基数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且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缴存单位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文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基数调整拷盘和审核,并持审核材料到受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录入。
第十四条缴存比例及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由单位自主选择,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保持一致,同一单位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劳动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针对不同用工单位用工情况设定不同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统一为12%。
企业、民办非企业及社会团体可以将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5%-12%之间进行自主调整,每年度可以调整一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及调整。
第十五条单位汇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单位补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1、未按照规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后,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未及时补缴的;
4、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5、依法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单位应当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到受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也可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的,应当按照欠缴时段当时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确定补缴金额。
第十七条 结息。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转移、封存和销户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一)本市转移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调动或变动的,单位应在给职工办理工资关系转移的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二)异地转移
职工跨地区工作调动或变动,可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异地转入:劳动关系从异地迁入本市、且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正常缴存六个月后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将本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资金转入到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对于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可由单位集中办理转移业务。
异地转出: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异地转出业务,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账户转出业务:
1、职工账户封存未满6个月的;
2、职工在本市有未办结的提取业务的;
3、职工及配偶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本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或被列入限制使用名单的。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启封。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向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职工从单位离职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职工调入新单位工作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也转入新单位的,新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应将单位账户内的所有职工账户办理集中封存手续、转移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集中封存户内;职工离职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将职工账户转移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集中封存户内。
第二十一条单位销户。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撤销、解散、破产之后,提供单位变更(注销)登记表、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第六章 降比和缓缴
第二十二条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的(1%-4%且为整数),可提供相应材料向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单位应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规定比例(5%-12%)。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不影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提供相应材料向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单位应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待恢复缴存满六个月后方可办理。职工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的,恢复缴存一个月后即可合并计算额度。
本细则出台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到期后继续申请的,所需材料依据本细则提供。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单位经营困难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近一年亏损审计报告、缓缴社保证明、停工停产证明等;
3、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
4、经办人身份证。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义务。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
第二十七条单位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合规证明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开具。若存在单位未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形,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拒绝开具合规证明,并同时告知单位应缴尽缴,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缴存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VoAvMepgSvcEwyn1rMo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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