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公积金提取政策详解,细则解读与操作指南

泰州 更新于:2025-07-10 08:39
  • 黄石卡哥

    泰州公积金提取政策详解、细则解读与操作指南如下:
    一、政策概述
    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部分或全部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或其他规定用途的行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积金提取情况:
    1.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还款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 购买、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4. 无房职工租房提取; 5. 紧急提取:包括支付物业费、维修费等。
    二、细则解读
    1.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本息;
    (3)购买、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4)无房职工租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5)紧急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2. 提取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如有);
    (4)提取申请书;
    (5)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租赁合同、物业费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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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胖胖的视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提高职工购、建、修住房的能力,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含受托代管住房补贴)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其下设的分中心办理所在市(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章 提取范围、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租房自住的;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四)翻建自住住房的;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七)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的。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其他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离职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二)残疾职工离职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家庭职工;

      (五)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被判处刑罚(不含缓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缴存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除上述(四)(五)项情形外,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租赁房屋用于自住的,职工、配偶可以每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也可以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一次性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提取金额划转至委托人银行卡用于支付房租。该项委托必须职工本人申请,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自分别申请。除补齐差额提取外,申请人在委托期间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市直、三区(海陵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或姜堰区)之一的,核查三区的房产情况;缴存在靖江市、泰兴市或兴化市之一的,核查所在县级市的房产情况。缴存人已婚的,按照夫妻各自缴存地核查双方房产情况。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包括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地。

      大修自住住房是指居住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经鉴定需进行大修,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房屋危险性鉴定达到C级或D级构成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

      第九条职工正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当前未逾期的,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6倍月缴存额的基础上,职工、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可以每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也可以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一次性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代扣还贷(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该项委托必须职工本人申请,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自分别申请。

      第十条职工正在偿还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当前未逾期的,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6倍月缴存额的基础上,职工、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可以每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前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后,方可办理下一次提取。

      第十一条职工正在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且当前未逾期的,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6倍月缴存额的基础上,职工、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可以每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职工前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后,方可办理下一次提取。

      职工最后一次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还清贷款后6个月之内,提取本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也可以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可办银行及区域范围详见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告),一次性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提取金额划转至委托人或其他借款人银行卡用于还贷(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该项委托必须职工本人申请,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自分别申请。

      职工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有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后每月缴存额还有剩余的,可以继续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的,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不予划转。

      第十二条 职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的,职工及配偶、子女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费用。

      第十三条 职工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六条 租房提取,按以下情形确定提取额度:

      1、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当年应支付房租确定提取额度;

      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结合实际应支付房租确定提取额度,且单身职工不超过12000元/年、已婚职工家庭不超过24000元/年,生育二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提取时至少一名子女未满18周岁)不超过36000元/年,生育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提取时至少一名子女未满18周岁)不超过48000元/年;

      3、职工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的,每月划转金额为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且不超过1000元/月;申请人为生育二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的不超过1500元/月;申请人为生育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的不超过2000元/月;全年租房提取总金额未达到规定上限的,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合法有效凭证签发当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保留十元以内余额)。

      合法有效凭证包括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

      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办理提取和贷款的,提取总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根据工程造价及面积确定,具体为: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面积1800元。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提取金额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6倍月缴存额外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贷款剩余本息。

      职工最后一次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金额为最后一次结清商业住房贷款额,且不得高于还贷当月本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还清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无保留6倍月缴存额限制。

      第十九条职工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定提取金额;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职工可以选择月缴存额或月还款额确定每月代扣金额。

      每次代扣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不少于3倍月缴存额的余额。

      第二十条职工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根据其上月偿还贷款金额及当月缴存额两者的低值确定每月提取金额,且每次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不少于3倍月缴存额的余额。

      第二十一条职工同时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和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的,根据其上月偿还商贷金额及当月缴存额减去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后两者的低值确定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的每月提取金额,且每次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不少于3倍月缴存额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提取,职工及配偶、子女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加装、更新改造电梯总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家庭分摊费用。

      第二十三条 职工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自费部分。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下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供原件,下同):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二)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要求说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同一户号)或派出所证明等材料;

      (三)委托办理(代办)的,应当以转账方式提取,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四)除购房提取支付首付款及提取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均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一类借记卡。

      第二十五条 租住公租房提取,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孩、三孩家庭租房提取应提供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预售、现售商品房,提供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20%的购房发票(含电子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职工共同出具的承诺书、购房合同。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购房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15%的购房发票(含电子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

      (三)购买再交易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

      (四)购买房改房、租售并举房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

      (五)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发票或者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免征契税的提供契税减免审批表);

      (六)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外购房,购房所在地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地的,提供满6个月的工作证明(学生证、现役军人证件、社保缴存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或户籍证明;不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地的,提供满6个月的购房后用水、用电或用气发票。

      第二十七条在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建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个人建房审批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镇范围内建房的,提供村委会和乡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个人建房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土地选址意向书或用地通知书)和乡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在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翻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个人建房审批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镇范围内翻建住房的,提供村委会和乡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翻建住房申请书、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个人建房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土地选址意向书或用地通知书)和乡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大修住房提取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三十条 偿还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提取的,提供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明细,非首次提取的提供近期还款明细。

      第三十一条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首次提取的,提供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明细,非首次提取的提供近期还款明细。

      第三十二条 加装、更新改造电梯提取,提供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费用分摊协议。

      第三十三条 残疾职工离职提取,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第三十四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提供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第三十五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证》;特困家庭职工提取,提供《特困职工证》。

      第三十六条 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

      第三十七条 被判处刑罚职工提取,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职工,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关系证明、法院判决;被判处刑罚已刑满释放或假释的职工,提供法院判决。

      第三十八条 出境定居提取,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永久居住证、护照等定居证明。

      第三十九条 离休、退休提取,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身份证记载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需要提供)。

      第四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关系证明。

      第五章 提取流程

      第四十一条 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当场办结;对提取凭证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职工可以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泰州公积金”微信服务号、“泰州通”手机APP等途径实名认证并登录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在办理购房提取后与卖方解除、确认无效或撤销所购房屋买卖合同的,提取人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所提取金额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人拒不退回提取金额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追回,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职工以欺骗手段套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提取金额。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有关单位、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等方式,并暂停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96n-fXN2_lwFBz4N8gOE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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